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与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3民初2436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王家店村。

经营者:张红志

委托代理人:李磊(特别授权),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荣发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高坪红林租赁站)诉被告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相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坪红林租赁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荣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坪红林租赁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1月16日所欠租赁费69495.87元,器材赔偿费144647元,共计214142.8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南充市城市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在原告处租赁架管、扣件等建筑器材,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还对建筑器材的租赁数量、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20年1月16日,产生租金219495.8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万元,尚欠租金69495.87元。器材赔偿费144647元。合计214142.87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京荣相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北京荣相公司因南充市城市综合整治建设项目需要,在原告处租赁架管、扣件等建筑器材。作为乙方的原告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一、租赁内容及单价:钢管租赁数量为80000米,日租金为0.013元;扣件50000套,日租金为0.011(备注:供应数量以发货单及退料单为准)”。二、租用材料质量要求……。三、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地,上下车费钢管按260米每吨计算,扣件按1000套计算,上车费每吨15元收取,由甲方负责运费及装卸费。四、甲方负责退货时装卸及运费费用,下车费用每吨15元(如果甲方打捆,甲方派人下车每吨5元,如果甲方打捆到乙方库房下车每吨10元)。五、乙方有必要满足该项目按施工进度所需的钢管、扣件,直至该项目完成为止。六、租用期所租材料如有丢失甲方应作出赔偿。八、结算、付款方式:1、租用数量和日期以领货单和退货单为准,单价以本合同为准。2、付款:乙方租赁费按第二个月付第一个月的全部租赁费用以此类推,此后材料出场、结算完毕3个月内付清(最后以此付款可以用押金抵扣租费)。3、甲方支付乙方押金50000元。九、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约,未能履行本合同其应当承担合同暂定价万分之一每日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违约,未能及时支付租赁费用的,其拖欠租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1月16日,经《南充高坪红林租赁站租金结算明细表》结算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1月6日,共发生租金195125.65元、丢损费用12348.48元、上下车费12021.74元、器材未归还折算差额144647.00元,合计364142.87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5万元,实欠214142.8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南充高坪红林租赁站租金结算明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依约返还租赁物并承担租金等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给付租金的时间为第二个月给付第一个月的全部租赁费用以此类推。则被告应该在2020年2月16日前付清所有费用,原告要求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准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故本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与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租金等共计本金214142.8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4142.8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为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北京荣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2622元,退回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建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