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549号
原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佳弘商务大厦**1313、1314(**3丘**)。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俊,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合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路v>
法定代表人:傅崇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新疆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合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