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2653号
原告:昌吉市六和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全松,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志建,男,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文,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贵斌,系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新疆明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佳弘商务大厦**1313、1314(**3丘**)。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园,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六和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六和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六和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六和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六和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旭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