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9001民初706号
原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明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孙 剑
书记员 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