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农业科技园区城建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479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俊,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昌吉农业科技园区城建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杜彦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霞,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本院在执行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吉农业科技园区城建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1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76213.78元,己执行标的1000000元,未执行标的1476213.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2021年11月22日前付清全部案款;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以案款2476213.78元为基数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的迟延履行双倍利息;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新疆昌吉农业科技园区城建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7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