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04执1168号
**来、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3411号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