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2民初1214号
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平县城南新区锦泰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MA0861B0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平乡县城中华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99U8E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才,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该纠纷达成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6元,由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