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永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馆陶县永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馆行审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77号。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建新,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馆陶县永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魏征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一、责令馆陶县永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车间、厂房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583325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233元,由被执行人馆陶县永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