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6069号
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1号楼312室、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75486。
法定代表人:李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慧兰,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保平,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娄智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丽丽
书 记 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