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6077号
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1号楼312室、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75486。
法定代表人:李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保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慧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昱璇
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