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8768号
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1号楼312室、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75486。
法定代表人:李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9元,由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荣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