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2民初5528号 原告: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和某,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蔡某,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