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323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泄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
常熟市***窗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窗有限公司加工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常熟市***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0222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超过百元可供执行的余额。
2、2019年4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华泰圣达菲牌汽车,车牌号为浙B×××××,执行中已查封,查封日期为2019年5月8日,因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5、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但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寄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10222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EMS面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