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与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310号
原告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泄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2元,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合计人民币2502元,由原告常熟市春晓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