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彰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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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584号
原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3CRR9W。
法定代表人:甘宋敏,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第三人:广西彰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6层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0EWP3G。
法定代表人:张毅。
案由:劳动争议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2日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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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余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妙玲
人民陪审员  于惠宁
人民陪审员  江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覃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