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5058号之二
原告:广西南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4号**·现代鲁班2号楼A**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48514686C。
法定代表人:龙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二十四层2418-2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0EWP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南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保全费1191元,由原告广西南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