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3971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二十四层2418-2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0EWP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原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深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槟榔道一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1005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防城港市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技园一期工程综合业务楼1号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97210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防城港防城港教育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万山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0007700181Q。
负责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毅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局)、深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发公司)、防城港防城港教育局(以下简称防城港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彰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苹、***,被告中铁隧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港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防城港教育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彰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隧道局、***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7786361元及利息612873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778636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利息为612873元,实际计算至中铁隧道局、***公司清偿全部款项时止);2.中铁隧道局、***公司***公司返还质保金1260529.51元及利息777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60529.5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777元,实际计算至中铁隧道局、***公司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时止);3.中铁隧道局、***公司***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万元;4.港发公司、防城港教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中铁隧道局、***公司应***公司承担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彰毅公司与中铁隧道局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遂四-(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2019)-(专业)-(07)《装修及水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07专业分包合同》)、遂四-(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2019)-(专业)-(08)《防水、运动场面层及运动器材、扶手栏杆、钢结构、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08专业分包合同》),中铁隧道局将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项目装修及水电工程、防水、运动场面层及运动器材、扶手栏杆、钢构、消防等工程分包给彰毅公司施工。两份合同主要约定:彰毅公司向中铁隧道局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经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合同第2.5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预留当期结算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业主返还质保金,扣除彰毅公司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彰毅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质保义务后,中铁隧道局***公司返还。合同签订后,彰毅公司向中铁隧道局支付了111万元履约保证金。彰毅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经交付使用。2020年6月26日,彰毅公司与中铁隧道局签订《合同封帐协议》及《工程结算协议》,确认《07专业分包合同》已于2020年6月10日全部决算完毕,工程决算总费用28663914.11元,中铁隧道局已支付2415万元,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59917.42元;确认《08专业分包合同》已于2020年7月3日全部决算完毕,工程决算总费用13353736.40元,中铁隧道局已支付价款0元,按合同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00612.09元。签订《合同封帐协议》及《工程结算协议》后,彰毅公司多次向中铁隧道局催促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但中铁隧道局未付清全部款项。两份合同决算总工程款共计42017650.51元,现中铁隧道局已支付工程款共计2457万元,代发劳务款共计8400760元,尚欠工程款7786361元(不含质量保证金)。两份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已经届满,中铁隧道局应***公司返还质保金共1260529.51元。彰毅公司向中铁隧道局支付履约保证金111万,中铁隧道局仅返还了110万元,仍有1万元履约保证金未返还。彰毅公司已按照与中铁隧道局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所有义务,项目已竣工验收,双方已经完成结算,但中铁隧道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返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中铁隧道局、***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承包涉案项目,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公司应与中铁隧道局共同***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港发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发包单位,防城港教育局位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港发公司、防城港教育局应在欠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中铁隧道局、***公司***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铁隧道局辩称,一、中铁隧道局主观上并非恶意拖欠彰毅公司合同价款,客观上由于程行业资金大多来自于工程发包方业主的资金支付,案涉项目主并未付款结算,中铁隧道局作为总包单位也未收到工程款。加之近两年疫情原因,中铁隧道局其他应收账款回收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且工程行业资金拨付不及时是“惯性通病”,中铁隧道局与彰毅公司在合同磋商时已经能够预见资金支付可能有所延迟,双方合同单价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已经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延期支付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是双方认可并接受的。因此,中铁隧道局并非恶意拖欠彰毅公司合同价款,**支付是双方可以预见并认可接受的。二、彰毅公司主张利息金额有误。上述已经阐述过,中铁隧道局在之前已通过提高合同单价方式对延支付进行过补偿。双方在《合同》第17.1款进一步明确约定“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倘若法院认为中铁隧道局应当承担利息,也应按照双方约定来计算。三、彰毅公司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彰毅公司主张中铁隧道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既无约定又无依据,根据双方《合同》记载内容,彰毅公司的该项请求双方均无约定,也无相关依据,且上述费用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出费用。因此,中铁隧道局对上述费用无支付义务。
被告***书面答辩称,***公司从未与彰毅公司签署合同,未收取彰毅公司款项,也从未***公司支付款项,与彰毅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彰毅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质保金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中铁隧道局、***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但联合体各方作为主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在实际履行中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部分的权利义务内容界定清晰,各方为完成己方的承包部分,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其他联合体各方不参与。此时,因中铁隧道局单独与彰毅公司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纷,与***公司无关。其次,从各方利益分配的角度而言,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各方的费用分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的全部设计费仅有100余万元,而施工方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涉及到的款项金额达到近千万,即使后续设计方可进行追偿,设计方也不可能与施工方就此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承担风险。
被告港发公司辩称,一、彰毅公司仅依据《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主张港发公司为发包单位的证据关联性存在瑕疵,不足以作为认定港发公司为发包人的证据。《总承包合同》是港发公司为履行代建义务订立的合同,《委托代建协议书》是港发公司订立《总承包合同》的前提,《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建设款项支付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支付补充协议)是对工程项目支付程序(或流程)进行重新约定,三份合同(协议)具有相关性、缺一不可。彰毅公司仅提供《总承包合同》,不足以认定港发公司为发包单位。二、将港发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委托代建协议书》的性质为委托代建合同,防城港教育局为委托单位,港发公司为代建单位,双方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承包人在订立《总承包合同》时知道防城港教育局与港发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亦明知与防城港教育局、港发公司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故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港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防城港教育局与港发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防城港教育局与承包人,防城港教育局应为项目的发包人,港发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彰毅公司将港发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三、彰毅公司主张港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港发公司已于2020年1月20日发函给防城港教育局,请求拨付案涉工程总承包第十期工程进度款255928.88元,承包人也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工程进度款已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80%,即75477244.18元。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则支付剩余20%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案涉工程款结算价款没有经审计部门审计,发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应当支付的进度款时,彰毅公司要求港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因港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彰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港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彰毅公司诉请。
被告防城港教育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彰毅公司原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在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港发公司原名“防城港市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
2017年12月6日,防城港教育局为委托单位与港发公司为代建单位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协议书》(合同编号:GGXM-17-105),项目概况为规划建设9所学校,其中小学4所,初中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2所,总建筑面积约14.3万㎡,估算投资约5亿元,建设工期为20个月。协议第二条约定代建方式为全过程代理;代建内容为:(1)建设实施代理内容:组织实施地勘、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工作,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的申请;负责工程合同的资金筹措和使用;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报告、项目验收;(2)全过程代理内容:组织项目立项、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办理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环境批复、用地批复、用林批复、报监、规划***等前期工作以及第(1)项中所包括的内容。协议第三条约定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和地方配套,代建单位通过融资解决。协议第四条约定建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全面管理工作、代表委托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合理规划排资金到位和使用,并定时编制资金收支明细备委托单位审查。协议第五条约定上级财政补助不足以平衡投资方的投资额造成的缺口部分资金由代建单位向市本级财政根据实际偿还情况逐年安排预算资金偿还。协议第七条约定委托单位承诺指定代建单位为项目的建设主体(代业主),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协议第八条约定代建代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代表委托单位负责本项目工程的该项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代建的9所学校中包含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估算总投资10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25085㎡,用地面积104.667亩。
2018年7月26日,港发公司为发包人与中铁隧道局、***公司为承包人就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GGXM-18-061),约定承包范围为校舍建安工程及运动场、校门、围墙、地面硬化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电气等配套设备,项目的勘察、设计(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价格暂定为84631800元,其中勘察费40万元,设计费1591800元,设备购置费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8264万元,暂列费用0元,最终合同价格按防城港市财政局(投评中心)评审后的总承包费用(即各单项费用之和)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后的总额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设计开始时间为2018年7月,施工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实际开工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40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100日历天,施工工期300日历天(合同履行期业主承担义务的工作影响占用承诺进度计划时间,如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选择方案、审图、报建、论证及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等,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7%,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计量周期为按月计量,在建设单位对进度款审核批复完成之日起14天内完成支付;设计费在承包人递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并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五日内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50%作为进度款,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后五日内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具体约定。
2019年1月24日,港发公司向中铁隧道项目部就案涉工程转款9229649.10元、农民工工资3006820元。
2019年4月19日,防城港教育局为甲方(项目业主)、港发公司为乙方(代建单位)、中铁隧道局、***公司为丙方(中标单位)签订一份《支付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GXM-19-032),约定根据《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建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乙方为履行上述代建事务,与丙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为规范建设拨付程序,经三方协商,现就市第十一中学建设款项支付(含设计、勘察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签约各方责任:项目业主(甲方):根据财政没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负责本项目的资金支付义务,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接收。代建单位(乙方):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地勘、设计、施工、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工作;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负责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的申请;负责工程中间验收、项目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报告,以及各种前期工作的报批等工作;负责工程款支付的计量和审核。中标单位(丙方):丙方为中铁隧道局、***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勘察和施工。二、《总承包合同》的工程款均由丙方向乙方申请计量,由乙方核准确认后向甲方申请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及时报防城港市财政局申请相应款项的拨付;甲方在收到防城港市财政局的当期款项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督促丙方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开具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给丙方。三、项目的设计费支付至丙方设计单位都是公司账户,除设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支付至丙方施工单位中铁隧道局公司账户,其中农民工工资与其他款项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需支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本协议的签订仅对本项目的支付程序(或流程)进行重新约定,《委托代建协议书》和《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发生任何改变,其他事项仍按《委托代建协议书》和《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2019年6月25日,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防城港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隧道项目部)为甲方(承包人)与彰毅公司为乙方(分包人)签订《07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项目装修及水电工程分包给乙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为装修及水电工程包含材料采购及运输、内外墙面涂料、楼地面/楼梯面贴砖、室外石材辅装、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室外给排水管网工程、室外照明工程以及完成本项目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的所有按上述界定的装修及水电(强电)安装工程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成品保护、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汇现金860142.24元到甲方账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经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后3个月内不计息退还乙方;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28671407.97元,其中,不含税为27836318.42元,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835089.55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计算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本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5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9日,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合同第十一条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约定为: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即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不含增值税单价(扣除甲供材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预留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1%作为安全风险金,同时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应扣款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预留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在当期结算时,扣除安全风险金、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项目后,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并按照80%作为应予支付的当期工程款项,完成工程结算款和合同封闭后支付到97%,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按11.5条执行;双方特别预订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不予付款。合同第十四条对竣工验收约定为: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第十五条对竣工计算及移交约定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计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为: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调整。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对项目名称、规格、预算工程量、工程单价、预算总价、计量原则、承包工作内容、甲方承担费用、乙方承担费用等列明,预算总价(含增值税)合计为28671407.97元。承包方落款处加盖中铁隧道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中铁隧道局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分包方落款处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9年7月18日,中铁隧道项目部为甲方(承包人)与彰毅公司为乙方(分包人)签订《08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项目防水、运动场面层及运动器材、扶手栏杆、钢结构、消防工程分包给乙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汇现金269514.89元到甲方账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经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后3个月内不计息退还乙方;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8983829.72元,其中,不含税为8722164.78元,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835089.55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计算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本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日,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合同第十一条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约定为: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即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不含增值税单价(扣除甲供材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预留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1%作为安全风险金,同时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应扣款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预留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在当期结算时,扣除安全风险金、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项目后,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并按照80%作为应予支付的当期工程款项,完成工程结算款和合同封闭后支付到97%,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按11.5条执行;双方特别预订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不予付款。合同第十四条对竣工验收约定为: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第十五条对竣工计算及移交约定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计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为: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调整。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对项目名称、规格、预算工程量、工程单价、预算总价、计量原则、承包工作内容、甲方承担费用、乙方承担费用等列明,预算总价(含增值税)合计为8983829.72元。承包方落款处加盖中铁隧道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中铁隧道局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分包方落款处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9年9月24日,防城港市财政局作出防财函[2019]236号《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项目(单体部分)预算控制价的函》,审核后的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项目(单体部分)预算控制价为68648310.88元。
2019年10月23日,彰毅公司向中铁隧道局通过转账支付防城港第十一中学项目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9年10月28日,彰毅公司向中铁隧道局通过转账支付防城港第十一中学项目履约保证金81万元。后中铁隧道局已于返还110万元,余1万元尚未返还。
2020年4月12日,中铁隧道项目部为甲方与彰毅公司为乙方在《07专业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就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总承包项目绿化及弱电工程等分包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专业分包内容新增绿化及弱电工程施工,新增施工任务合同价格暂定(含税金额)4458965.97元,作为乙方对新增承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缺陷的所有报酬;乙方新增施工任务后预计合同总价(含税金额)为33130373.94元;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原合同享有同等效力。后附《工程量清单(补充)》。
2020年5月20日,防城港市财政局作出防财函[2020]46号《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项目(总平部分)预算控制价评审结果的函》,审核后的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项目(总平部分)预算控制价为25769033.41元。
2020年6月26日,中铁隧道项目部为甲方与彰毅公司为乙方就《07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合同封账协议》,载明:“乙方所承建甲方的《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项目装修及水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已于2020年6月10日,全部决算完毕,工程决算总费用28663914.11元。甲方已支付价款2415万元,按合同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59917.12元,经双方核实,所清算的工程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双方对工程决算无任何异议。”同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确认装修及水电工程结算总价(含增值税)28663914.11元,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为834871.29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59917.42元,已付2415万元,扣除后剩余应付工程款3653996.69元(不含质量保证金)按月分期支付;乙方施工期间对外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如因乙方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甲方承担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工程算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除本协议执行的工程质量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自行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现场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020年8月4日,中铁隧道项目部为甲方与彰毅公司为乙方就《08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合同封账协议》,载明:“乙方所承建甲方的《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项目防水、运动场面层及运动器材、扶手栏杆、钢结构、消防、绿化及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已于2020年7月3日,全部决算完毕,工程决算总费用13353736.40元。甲方已支付价款0元,按合同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00612.09元,经双方核实,所清算的工程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双方对工程决算无任何异议。”同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确认防水、运动场面层及运动器材、扶手栏杆、钢结构、消防工程结算总价(含增值税)13353736.40元,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为388943.78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00612.09元,已付0万元,扣除后剩余应付工程款12953124.31元(不含质量保证金)按月分期支付;乙方施工期间对外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如因乙方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甲方承担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工程算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除本协议执行的工程质量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自行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现场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021年1月8日,经施工单位中铁隧道局申报,监理单位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港发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5日确认第10期支付报表显示,截止至2021年1月8日,施工单位累计完成工程款额为94417344.29元,按80%计付为75533875.43元,业主累计已支付款工程款75581315.30元,本期应付款312558.70元,本期末累计应付工程款75533875.43元。
2021年1月29日,防城港市第十一中学工程食堂、***、教学综合楼、体育馆、设备房、门卫室工程竣工验收并有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记载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
2022年1月及2022年7月,彰毅公司两次发函催促中铁隧道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返还履约保证金。中铁隧道局在庭审中认可已上到该两份函件。
2022年8月26日,彰毅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确定付款责任主体的问题。彰毅公司主张中铁隧道局和***公司对案涉工程款及质保金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经查,***公司与中铁隧道局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与港发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设计单位,其承包内容仅为设计,而不包含施工。本案中,与彰毅公司签订两份《专业分包合同》的为中铁隧道局项目部,中铁隧道局对项目部签订该两份合同予以认可。因此,无论是从施工的客观实际还是从合同相对性而言,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应为中铁隧道局。
关于彰毅公司主张工程款7786361元及利息的问题。中铁隧道局对结算总价款金额42017650.51元、已支付款金额32970760元以及尚欠的工程款金额7786361元(不含质量保证金)认可,但认为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需要等最终审计结果确定后再行支付。根据案涉两份《专业分包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相应调整。该条内容系对审计结论对彰毅公司有约束力,双方根据审计结论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而非对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的明确约定,且《专业分包合同》中未载明有待案涉工程审计结论出具后再行结算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款内容。《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五条对竣工结算约定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中铁隧道局认可后14天内,在彰毅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中铁隧道局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020年6月26日、2020年8月4日签订的两份《工程结算协议》明确剩余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按月分期支付。因此,在中铁隧道局与彰毅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且目前对尚欠付工程款数额无争议的情况下,应予以支持彰毅公司支付工程款7786361元的诉讼请求。如最终审计结论与双方结算金额有出入,再按约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关于利息,彰毅公司主张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虽中铁隧道局与彰毅公司在就案涉工程签订的第二份《工程结算协议》时间为2020年8月4日,但根据《专业分包合同》前述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的约定,案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所载明的五方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是对案涉工程质量验收的直接证据,在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利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更为合理。《专业分包合同》第17.1条对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工程结算协议》亦对乙方施工期间对外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故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签订前述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7786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彰毅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1260529.51元及利息的问题。中铁隧道局辩称质保金尚未到期,尚不应予以退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案涉《专业分包合同》对质量保证期的起算点及期限未予以明确,故依照前述规定,质量保证金应自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起满二年后返还,故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现彰毅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彰毅公司主张港发公司及防城港教育局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结合《委托代建协议书》、《总承包合同》、《支付补充协议》以及案涉工程款项往来支付、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防城港教育局委托港发公司代建案涉工程项目,故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案涉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实为防城港教育局,港发公司系作为代建方为完成委托事项与中铁隧道局、***公司签订合同并代为支付部分工程款项,其民事法律后果及责任应由防城港教育局承担。经查,港发公司及防城港教育局已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向中铁隧道局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审计结果再行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彰毅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港发公司或防城港教育局在本案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彰毅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1万元的问题。中铁隧道局对返还该1万元履约保证金无异议,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863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786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万元;
三、驳回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9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4494元(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54元,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8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49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
审 判 员 李明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丹艺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