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道××号,法定代表人孔垂晓,机构代码:91450100729745883P。
原案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二十四层2418-2419号,机构代码:91450105MA5N0EWP3G,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8××******。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本院冻结其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账号4411********-005)是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申请解除冻结。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23)桂0602执8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账户(账号4411********-005),该账户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广东智能无人系统研究院龙穴岛总装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专户。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院冻结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专户,并非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农民工工资的原因被冻结,故异议人提出的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账户(账号4411********-005)的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郑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