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

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414号
申请人: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蓓蕾,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
法定代表人:沈志宇。
申请人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000元。申请人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