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906号
原告: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波,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蓓蕾,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程程,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三山路**。
负责人:王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博,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旭,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鑫迪铁道电气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