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5552号
原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
原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宋伟键
审判员王惠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