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知)初字第816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出生。

被告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8。

法定代表人刘观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605。

法定代表人周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女,1985年6月出生。

原告华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旭东
审  判  员    刘  岭
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

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