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75号
原告:***,女,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7690097H,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中国华录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观伟。
第三人: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1RM43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庆元街76号。
负责人:孙广龙。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