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2民初2474号
原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院*号楼*层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
代表人:*红旗,该单位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蔡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省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