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5民初315号
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