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催字第00186号
申请人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票号为3***3(2***9)的承兑汇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