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2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现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吴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耀国,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7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6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袁国生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星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