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916号
原告:常熟市常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9577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1000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常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常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用3028元,由原告常熟市常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