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云林志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与武汉云林志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3504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肖家中湾97号。
经营者:***,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云林志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武兵,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与被告武汉云林志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康华金属电控门窗厂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舒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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