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铭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实铭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2093号
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铭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德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