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02民初3703号之一
原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京口区(镇江市谏壁橡塑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盛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谷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云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盛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5日、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17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绪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查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