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报有限责任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特76号
申请人:***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14101内04-04203。
法定代表人:雷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技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系***技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技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于2021年1月26日经特邀调解员王**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技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删除申请人编号bji04570073的图片;
二、***技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作品使用费(含律师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三、***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且***技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不再以该作品追究***技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技报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涉及的作品继续追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技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经特邀调解员王**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