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

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保1387号
申请人: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西**村委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吕则刚,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中心学校,住所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广仁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中心学校的银行存款2739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博市淄川区西河镇中心学校的财产在价值273968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辉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