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2369号
原告: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星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吕则刚,经理。
被告: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09元,由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