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耀电气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683号
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村委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吕则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省道102以南、湖南路以东淄博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
被申请人:杨志刚,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杨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杨志刚、***的财产在价值29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683号
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村委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吕则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省道102以南、湖南路以东淄博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
被申请人:杨志刚,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杨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新金亿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杨志刚、***的财产在价值29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