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

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3251号
申请人: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新美,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已向本院交纳了担保金9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停止支付担保人***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9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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