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森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尼森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武汉聚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7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北主楼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万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聚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丽岛柳园柳青1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聚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上诉人**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裴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