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4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维佳。
委托代理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4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804409.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和诉讼费12881.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0572.91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之前,作为被执行人的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有众多执行案在本案执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将系列执行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且本案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84执7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