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6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吕维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鹤法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839343.12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鹤山市新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鹤山市址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鹤山市址山工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