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日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源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4269号
原告:河南日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辛瓦路创业创新中心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军飞,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源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7-37。
法定代表人:李书焕,经理。
原告河南日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源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日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日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宝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