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65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日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2民初4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4×××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7538.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 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