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65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日东。
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2民初4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3×××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 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