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国街8-2-1-2。
法定代表人:高日东。
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4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72252.9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912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远立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邹 德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