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国街8-2-1-2。 法定代表人:高日东。 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4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72252.9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912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远立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邹      德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