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保411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