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42号之一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玉茜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