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42号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玉茜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