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11386号
原告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迪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损失金额及责任归属,且该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瑞
书记员  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