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

上某某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某机械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137号 原告:上***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13幢1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光村。 投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股东。 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新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机械厂、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