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

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3958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月河北街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N98L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新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KKMA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作出(2021)浙1082民初39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申请庭外和解共三个月。2021年9月17日,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341500元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颜料买卖关系,一直合作愉快,但自2020年10月26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颜料货款。2020年10月26日205500元、2021年4月16日20000元,2021年4月30日116000元,共计341500元货款。 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概括承受于台州市**机械厂与台州市椒江君优塑胶颜料经营部,现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二、原告之后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反诉请求:判令反诉原告没收反诉被告合同货款341500元,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金17075元,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40万元,合计金额75857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日,台州市**机械厂与台州市椒江君优塑胶颜料经营部签订了一份《浮筒色母长期采购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为甲方所供货的色母必须保证质量,有防紫外线抗老化的作用,能够延长塑料制品的使用寿命,五年内无老化现象。并在甲方产品使用该色母后,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要求至少两年无明显褪色。同时还约定了乙方预留部分货款在甲方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果色母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该质保金,并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色母,质量一直均较为稳定,直至2020年7月,原告发现有生产出来的浮筒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开始大面积出现泛白、***等情况,遂通知被告进行协商处理,被告声称去做老化检测,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出具检测结果。2021年5月7日,被告在通话中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但是双方对于具体金额未能够协商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色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提前老化的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双方2020年9月4日现场查看的情况,原告共生产出7万多个桶,起码仍有3万个桶未出售,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辩称:一、质量是否是色母造成的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制品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不一定是色母的原因造成的。二、协商过程与诉状中所述不符合。三、对方在认为色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还在使用我方提交色母,故我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色母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有损失,则对对方在继续使用后产生的扩大部分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四、损失是如何计算的不明确,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依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机电质鉴字第021号鉴定意见书一份。经质证,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对该意见书无异议。经质证,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对该意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意见书内容上的真实性不认可:鉴定机构2021年12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函》要求双方提供色母配方表以及色母原料,我司于2021年12月13日将色母原料和配方均送给了法院,但是鉴定机构以对方不认可为由拒绝接受,故其称双方均未提供有违客观实际;2022年1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技术方案》,对该方案,我司当时明确提出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技术方案》的异议》,对其第五条第1点“由于争议双方无法提供案涉浮筒加工色母原料或提供的色母原料无法作为鉴定依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对于鉴定机构这一条我司不认可,相反我司一直积极配合鉴定机构,不仅提供了浮筒样品,还提供了启润公司提供给我司的色母配方表,并积极提供色母原料及抗老化原料等。对于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我司均已尽到配合义务。对鉴定报告“浮筒样品外表面存在泛白、老化现象”无异议。该内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并且也是进一步印证了凯和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是完全成立的。至于报告对于出现泛白、老化的原因,虽然鉴定机构未给出明确的唯一的指向,但是分析整个报告,从化学和物理层面去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案涉产品质量问题均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致,具体分析如下:1.对于报告P7技术分析中所讲到的老化的原因,“从线性裂缝走向来看,浮筒存在垂直于裂缝走向的应力”,“这种应力的存在应该跟产品的配方以及加工过程中应力松弛控制水平有关”。对于该原因分析,有2个原因,其中“加工过程中应力松弛控制水平”是不可能的,因为在2016年4月2日签订的《浮筒色母长期采购协议》中,已明确“甲方之前使用其他厂家的色母已证实能达到如上效果,所有如乙方所提供色母质量不能达到如上效果,与甲方的原料无关”。故,老化的原因只有一个,即启润公司提供的产品的配方有问题。2.从P8“从涉案浮筒来看,老化现象集中出现在浮筒的外表面顶部,而内表面、甚至外表面的侧立面的老化现象并不突出,因此,这种老化与热导致的老化直接关联性并不高”,可见,该老化与凯和公司的生产工艺亦无关。那么浮筒外表面老化的原因是什么,报告中载明为三种原因,“长期曝晒于阳光或紫外线之下”、“加工过程可能使用了回料”、“浮筒配方中存在能够将聚乙烯进行光催化降解的原料组分(包括一些聚合催化剂残余、色母等等)”。分析这三个原因:①“长期曝晒于阳光或紫外线之下”,根据案涉产品的特性,其使用场景法本身系暴露于阳光之下,,如不能暴晒于阳光下,则与其使用性能相违背了,故该原因不能成立。②“加工过程可能使用了回料”,生产企业一般使用回料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本案中凯和公司为了提升产品的品质,延长塑料产品的使用寿命,一直通过高成本采购抗氧化剂、抗老化剂等各种色母配方的方式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故该点与其出发点相矛盾,亦不可能。③“浮筒配方中存在能够将聚乙烯进行光催化降解的原料组分(包括一些聚合催化剂残余、色母等等),这一点与被告举证的2020年9月4日的视频录音是一致的,正好可以相互印证,因为在视频中原告也是认可其提供的产品配方是有问题的,故当时还特地向上游供应商提出交涉。3.对于泛白的原因,报告中写道不排除:“聚乙烯本身老化”、“浮筒配方组分中存在小分子的迁移”、“色母本身因光照出现化学反应而褪色”。该三条原因,不管是哪条原因,均为原告原因所致,具体分析如下:①“聚乙烯本身老化”,聚丙烯之所以这么快老化,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色母配方不能延缓其老化,甚至还加速其老化所致。②“浮筒配方组分中存在小分子的迁移”,小分子为什么会迁移,是因为配方中存在小分子物质,由于表面能的驱动,从而导致其迁移,该问题依然还是配方中的问题,也还是原告的原因所致。③“色母本身因光照出现化学反应而褪色”,该原因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色母本身,另一个是光照,色母是由原告提供的,而光照是自然现象,色母本身因光照就褪色了,那么原因不言自明,自然是原告的原因。故,虽然没有直接指向原告的原因,但是鉴定结论处处都体现出之所以出现泛白、老化的现象,均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致。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基于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由本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其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综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21年4月30日,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尚欠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货款341500元未付。后双方因色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经鉴定,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2022)机电质鉴字第021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显示:1.浮筒样品外表面存在泛白、老化现象。2.由于没有浮筒加工原料(色母等)和加工工艺等,无法对色母与浮筒泛白及老化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和判断。浮筒外表面老化的原因不排除:①长期曝露于阳光或是紫外线之下;②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回料;③配方中存在将聚乙烯进行光催化降解的原料组分(包括色母)。浮筒外表面泛白现象的原因不排除:①聚乙烯本身老化;②浮筒配方组分中存在小分子的迁移;③色母本身因光照出现化学反应而褪色。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于庭审时承认尚欠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341500元货款未付,但其抗辩理由系认为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色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但鉴定意见书所显示结论却未能支持其抗辩主张。现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启润颜料有限公司货款341500元,并支付利息(以341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32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共计8861元,由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