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泰县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3民初2592号
原告:***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泰县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
原告***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泰县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景泰县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答应与其算账并协商解决所欠工程款为由,现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2元,由原告***和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